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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三, 11月 07, 2007

「先入為主」的威力

例子:參股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(1688)


列表裡面的事例有何啟示呢?合法的偷步?變相的特權?

又機會何在?大家不妨撥冗想一下吧!

2 Comments:

Blogger Benathk said...

我搵到一隻可以比我先入為主,

請到我blog討論

7:26 下午  
Blogger Benathk said...

我搵到一隻可以比我先入為主,

請到我blog討論

唔想太楊

7:26 下午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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